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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电子信息作为呈堂证供严谨性 |
时间:2011/11/24 13:3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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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QQ聊天的窗口对某位网友开玩笑地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聊天记录可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对你相当的不利。 如果你在微博上跟人抬扛,急红了眼说一些过头过激不严谨的话,或者在微博上吹嘘你有多富、多牛,你发布的微博内容,无论你删了还是没有删,很可能被人作为证据,告你诽谤或者恶意伤害,或者诈骗。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别。这意味着,日常的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都能正式成为呈堂证供。 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不管是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还是一些电子商务行业的交易记录,都已经频繁出现在大家的生活当中,而一旦出现涉及互联网的相关纠纷,电子证据往往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现实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有知名律师告诉记者。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上并不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可是在现实的案例中,由于“电子证据”的突出重要性,已经在众多的案件中获得了运用。 此前今年9月,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的金山控告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权案件由北京海淀法院二审审结,其中法院对微博言论的评论似乎比案件本身更加受到了业界的关注,而对于网络言论的法律规范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不过很多老百姓在打官司的过程当中,虽手里拿着这些相关的电子数据,却因为现行民诉法当中没有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别来加以明确,因此时常不被法庭采纳,导致有些电子数据发挥不了它的证据作用。 据悉,11月30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于证据范围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类别,得到了广大律师的普遍认可。 网友:有人欢喜有人忧 如果这一草案内容付之实施,将给人们的网络生活带来什么影响? 有网友认为人们将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也有网友表示,“电子数据”将极大限制网络的娱乐性与随意性,使言论变得不自由。 “有的官司难以取证,但恰好又是发生在网上,现在网络这么发达,QQ聊天记录和微博私信非常普遍,怎么就不能成为证据?”不少人对民诉法草案采纳这类“电子证据”的规定持赞同观点。 有网友表示,“我们平时在与客户进行工作交流时,都是通过微博私信、QQ,但时常会遇到一些顾客,那就是他之前应允做过的事,给忘记或否认了。即使打官司,我们都没办法。如果电子数据如能成为法律证据,可以让很多交易更规范化、法律化。” 不过也有不同网友质疑称,“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万一别人不承认是自己说的话怎么办,比如说QQ是别人用自己的号登录的,空口无凭。” 经常上网的陈小姐也称:“就算拿到了QQ记录和私信有什么意义,在公共平台发表的言论,怎么能证明一定是对方写的?” 此外,还有人认为,QQ聊天如果随便拿来当证据,那自己的隐私怎么保护,而且这些记录难道不能造假?另外,虚拟空间上的聊天记录,有其虚似的特殊性,存在着言辞随意等特点,尤其是如今网络实名诚信体系并没有广泛认可推进,贸然将聊天记录当作是法律意义的呈堂供证,有失严谨。 有网友抱怨称,电子证据有可能使网络的娱乐性受到约束。虽然虚拟的世界逐步与现实生活接轨,网络的社会功能将更加强大,但网络毕竟具有娱乐功能,因此网民才能畅所欲言,但此法一实施,网络的娱乐功能将被削弱。 “网友聊天时肯定不会再像以前一样,那么放开且随便了。担心哪一天,自己与朋友随意说的哪一句话,都变成呈堂证供。” 网友“岸芷汀兰”也认为,此法若实施,网民在网上说话将受到很大的制约,网络聊天必须要抱着十二分的小心。“像我,就特别喜欢与别人在QQ上开玩笑,而QQ聊天毕竟不像面聊或打电话一样严肃,看来,以后在QQ上说话要很小心了。” 业界:电子证据虽好但真假难辨 对于“电子数据”或将成为呈堂证供,多数律师相当赞同,认为这将为市民在诉讼过程中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即使法院并没有明确认可,但是很多官司中,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已经在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辅助性的证据了。 不过有业内人士提醒,“电子数据”如成为诉讼证据,其真伪辨别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现在科技发达,造假技术惊人,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或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篡改。“重大的交易,如房屋、遗嘱等,应用书面的形式,避免在网络上进行。网上签名存在很大的风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的李志强律师告诉记者:证据讲求真实性。但由于这类材料的虚拟性,其真实性也有待考证。因此,如果民诉法将QQ记录和微博纳入证据,那么当事人一定要保证证据的完好,比如对记录进行公证,涉及到借贷的,还要保留相关纸质凭证(如汇款单)等,尽量让本来孤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它的真实性也就能保证了。 IT业界人士由此更呼吁中国建立更实名的网络诚信体系,这将是电子数据成为诉讼中有价值的呈堂证供的最大保障。 相关案例: 1、2007年6月,胡女士为离婚,拿着涉及丈夫婚外恋的一段QQ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胡女士提供的上网聊天记录,因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刘先生的。此外,胡女士也未提供刘先生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今年5月,周鸿祎在微博中发表了侵害了金山方面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的言论,早前金山方面起诉,经过一审和二审后,在9月,法院判定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的微博言论对金山安全造成侵权,判决周鸿祎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并在其新浪微博首页等发表致歉声明,向金山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赔偿金山经济损失。此案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法院认为: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法院同时认为,作为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其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