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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大学生,谁赋予你自杀权?  (http://kesonic.com/bbs/dispbbs.asp?boardid=11&id=8149)

--  作者:tan622
--  发布时间:2005/5/3 23:20:02

--  [讨论]大学生,谁赋予你自杀权?
题记——北大中文系,一女生纵身一跳,划下一道美丽的生命弧线后寂然离世,却留给活着的人无限伤悲和感慨。自杀,是自杀者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是不是一种权利?如果是一种权利,是谁赋予的?当生命变得越来越脆弱不堪的时候,反思一个法律上的自杀权问题势在必行……

名北大中文系女生因为无法承受生命之轻或重,于昨天下午从九层高楼跳下,瞬间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2005年4月23日《京华时报》)

那一瞬间与无数个跳楼的瞬间一样,短促而令人惊厥。2003年4月1日,风化绝代的张国荣从24楼纵身一跳,为SARS疫病肆虐中的愚人节涂抹上了一层悲情而浓重的色彩。一如1989年3月26日的诗人海子的自杀事件,山海关的天空阴霾重重,一个诗魂的离去牵引着多少人的揪心之痛。不管怎么说,死亡呈现给世界的色调永远都是单调的,那就是是黑色或者白色;同样死亡遗留给活人的,永远只有怀念和伤悲。所以在每年的忌日,人们总会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和寄托自己对于死者的哀思,在那种仪式化的祭奠中,其实包含着生命的情怀和对于生命的尊重。

逝者已去,任何苛责和埋怨都唤不回一个亡死的灵魂,在生死二界,我们只能做一些思考和反思性的补益,对生在者和未来生在者们叩响生命的钟摆。于是在情感和道德之外,我们追问,人,到底有没有自杀权?大学生,又是谁赋予了你自杀的权利?

自杀是一种态度,纪念是一种情感。活着的人纪念死去的人,为的是那份亲情,以及包含在人类内心深处共有的情感,那就是对生命的尊重,所以,你会发现,对于死者,亲人会纪念,陌生的人也会有某种纪念性的表示。其实通过这样一种行为,是想表达一种共同的信念:死去的人好好安息,活着的人好好地活下去,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信念和情感可以这样朴素的了。这种朴素的信念和情感想要呈现给人们的不正是对于生命权的敬畏吗?这种敬畏可以说是人先天的、与生俱来的意识。

我们又回过来想想,死去的人又是怎样回应生命,进而怎样对待亲人的情感的呢?我想,任何一次自杀事件,自杀者都会经过一番长时间的内心搏斗,正如这个女生的自杀一样,北大未名BBS上有一个标题为“据说是那个女孩生前写的”帖子写道———“我列出一张单子,左边写着活下去的理由,右边写着离开世界的理由。我在右边写了很多很多,却发现左边基本上没有什么可以写的……对于亲人,我只能够无奈,或许死后的寂静,就是为了屏蔽他们的哭声,就是能让人不会在那一刻后悔。”如果没有唤醒内心世界的撒旦,恶魔是不会牵引自杀者走上自杀的悬崖边上的,所以在选择自绝生命的瞬间,正是自杀者的生命处于千钧一发的临界时刻,那时候,天使和恶魔风云际会,并最终因为恶魔的一声裁决,生者选择了自杀。当然这些都是自杀者的心理机制。况且我们没亲身体验过自杀,所以这种心理机制的分析多少有些想像性的建构在里面,甚至于你会说很八卦,因为一个行将自杀的人是不会想什么天使与恶魔的,那时候他(她)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完成自杀的动作:或者跳楼或者割脉或者卧轨,如此而已。

但是内心的较量所带给自杀者的痛苦是否应该由活着的人来分担呢?正如很多人在评论自杀事件的时候,反驳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既然有死的勇气,为什么没有活的勇气?同样我们稍做一下转换会得到一个新的命题:既然有生的权利,为什么就没有死的权利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生命权与死亡权的问题,由此牵引出另一个争论不休的题目,一个人到底有没有自杀权,自杀权是不是完全属于个人的权利?

按照一般的法律洞见,生命权是第一人权,虽然生命权为自然人个人享有,但是,具体讨论到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时,分歧和争议便出现了。从理论上来说,自杀权是生命权的组成部分,自杀者放弃生命,别人和社会对此奈何不得,有时还要给予积极的协助(如安乐死)。今年的奥斯卡,金球奖的评委们突入绝大多数国家道德和法律禁区,他们把最佳外语片奖项给了取材残疾人争取“自杀权”真实故事的西班牙影片《深海长眠》。你可以说这或许只是一次艺术事件,根本不具有道德和法律的普适效应,但是你得承认,它对自杀权给予了正面的回应,并对影片所争取的自杀权进行了奖励。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先驱李大钊很早就曾说过:“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当年,李大钊是从权利的角度看问题的,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一项权利。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并在九年后的2002年4月,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该法律规定: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日本、法国、瑞士、英国等国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实这波全球范围内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呼声,恰恰是一个关于死亡权和生命自决权归属的问题。

2000年,英国一名犯有谋杀罪而被判终身监禁的囚犯试图绝食自尽,却被医院强行喂食,他要求法院给他自杀权,这个案例还真难住了英国法庭。可见,自杀权在法律上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由此引出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自杀权值得现代社会人们关注。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因此许多人据此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但问题是,这种生命权是不是完全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如果当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是否也应该有个体独自承担?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们发现,个体生命权不是孤立的权利,而牵涉到许多层面。笔者认为,生命权归属的应然是个人、个人主要亲属、国家、以及同生命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生命权。一切的重大关乎以上主体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抉择都必须经过以上这些主体的一致同意,不能忽略一个方面的主体,但有个前提是这个生命没有罪大恶极。

因此,自然人放弃生命是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遵循理性自杀这一原则,必须充分顾及到生命权属各方的利益。所谓理性自杀,就是指自杀乃系自然人在理性状态下的一种选择,死得其所,死得光荣,死得其理。换用司马迁的话,重于泰山而不是轻如鸿毛。现代法律所承认或不否定的自杀权,正是这样的理性自杀权,因为现代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所以,不计后果的自杀权不是理性的自杀权,同理,不具理性的自杀权,不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自杀权。当我国的医学界和心理学界正在积极采取自杀应对和干预措施的时候,法律界也应该行动起来,对自杀权进行界定。   


--  作者:小轲
--  发布时间:2005/5/4 7: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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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轻易放弃生命。。。。。

不说别的,首先就对不起自己的父母!!!!


--  作者:跳舞
--  发布时间:2005/5/4 14: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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甭管对不对得起谁,反正好死不如赖活着!
--  作者:小轲
--  发布时间:2005/5/4 18: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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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在这个时候说没有道理啊~~~
--  作者:爬墙的猫
--  发布时间:2005/5/5 6: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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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命变的廉价的时候

自杀变的毫无意义


--  作者:爬墙的猫
--  发布时间:2005/5/6 15: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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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想自杀~~~~

  谁借我把刀`~~~~~~~~~~~~


--  作者:tan622
--  发布时间:2005/5/6 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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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这有一把..

想要吗?


--  作者:小轲
--  发布时间:2005/5/6 2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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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爬墙的猫在2005-5-6 15:53:52的发言:

偶想自杀~~~~

  谁借我把刀`~~~~~~~~~~~~

这里有很多刀哦

http://kesonic.com/bbs/dispbbs.asp?boardID=62&ID=7479


--  作者:爬墙的猫
--  发布时间:2005/5/6 22: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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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把好

强~~~~~~~

偶要了~~~

先洗洗~~~在看看

  偶还年轻啊  不想死


--  作者:tan622
--  发布时间:2005/5/7 14: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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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想不到明白.

这么辛苦上了大学.

还自什么杀啊...

搞不明